逸園擬就石排灣一臨過期地段提建設計劃被否決上訴終院敗訴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擬就一塊位於石排灣工業區的土地修改土地合同並提出工程計劃,但被運輸工務司不批准,遂向中級法院上訴但敗訴。逸園再向終審法院上訴,終審指出,逸園在土地租賃期25年屆滿前6個月才提出建設請求,根本沒有時間核准計劃及開工甚至完工,因此認同中院合議庭的分析,裁定逸園上訴敗訴。
據指,逸園於1989年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獲批一幅位於路環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面積為5,235平方米的土地,批給期間為25年。運輸暨工務政務司於1993年更改該幅土地的用途,並將有關決定通知逸園,逸園透過1993年12月14日的信函表示同意。自該日起,逸園再未從土地工務運輸司處接獲任何有關該事宜的其他通知,或是就該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決定。直至2015年5月14日,逸園向運輸工務司司長遞交申請,請求核准工程計劃及修改該土地的批給合同。運輸工務司司長在2015年11月24日作出批示不批准逸園的申請,甲就該批示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逸園上訴敗訴,逸園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而終院認為,實際上不批准相關申請的原因,是在批給期間還差6個月就要屆滿的情況下,已經沒有時間去核准計劃以及開工甚至完工了,而不是行政當局指責上訴人沉默。而且在逸園提出申請的6個月之後,有權限實體不得不宣告土地批給失效,不論更改計劃、修改用途、提交和核准計劃以及開工和完工的過錯在誰。
因此,有關逸園上訴指中院合議庭裁判因所作的評價得不到已認定事實的支持,因遺漏對違反公正原則和平等原則作出審理而無效,以及被上訴行為遺漏事先聽證的手續,終院裁定認同中院合議庭的有關分析,判逸園上訴敗訴。
另外,據政府公報顯示,上述土地租賃期於2015年11月29日已屆滿,運輸工務司於2017年2月17日宣告該土地批給失效。
參閱終審法院第81/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