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书记因子欠债自杀菠菜债务不受保护
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郭宁生33岁的儿子郭某曾在生前频繁登录境外菠菜网站参与菠菜,欠下巨额债务,家中通过变卖房产等多种手段为其还债,最终郭某因无法面对巨额债务,于2017年12月28日自杀。其父郭宁生也于2018年1月3日被发现自杀身亡。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
该消息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有网友提出疑问:“人去世就不用还债了吗?”16日,记者采访多位律师,就网友关心的债务偿还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33岁郭某因菠菜欠下的债务,其父母是否有义务替他偿还?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表示,如果是菠菜债务,菠菜在中国属于违法活动,因菠菜而形成的“借贷”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郭某没有义务偿还,其父母则更没有义务替他偿还。在非法债务的情况下,郭某成年与否均无义务承担菠菜债务。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认为,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并不应该为其承担该笔债务,民间所谓的“子债父偿”是没有依据的。
问题二:如今郭某和父亲郭某某都已过世,若郭某生前债务尚未还清,其他家人是否还需要为他还债?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唐桃表示,郭某的父母及子女是继承郭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中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若郭某所欠债务系合法债务的,郭某的父母及子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说,如今郭某和他父亲郭某某都已去世,郭某生前所欠债务,原则上应从其遗产中偿还,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通俗来说,就是如果郭某遗产有200万,欠债500万,那么继承人在200万的能力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郭某生前的债务,应以郭某留下的遗产来偿还。因此只有在有继承郭某遗产的情况下,其家人才有义务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如果没有继承,则其家人没有义务承担郭某的债务的义务。所谓“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问题三:菠菜等欠下债务,郭某配偶是否承担偿还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因菠菜、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唐桃认为,郭某的妻子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郭某去世后,郭某的妻子继续承担该债务。在本案中,若郭某的债务是在从事菠菜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若债权人在向郭某提供借款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郭某举债系用于菠菜的违法犯罪活动,则该债务应被认定为合法债务,受到法律保护;且若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郭某的妻子承担偿还义务。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晔提出,如果是直接的赌债,或者明知郭某用于菠菜而出借的其他债权人,法律不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郭某借款用于菠菜,则应该偿还。郭某若有配偶,其配偶也对郭某生前其他的合法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说由于菠菜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郭某的妻子自然也就无相应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