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现金、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入境澳门须知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APG)的成员,APG作为金融行动特别组织(FATF)在亚太区的准成员,FATF在反清洗黑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方面订立了四十项建议,各成员国家及管辖区均须遵守及实施。
立法背景
当中一项建议是鼓励及推动各成员立法建立制度,以侦察及监控跨境运送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订第6/2017号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以与国际接轨,进一步维护本澳经济体系的安全稳定。该法律于今年六月十二日刊登及公布,并已于今年十一日一日起生效。
法律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十二万元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关员申报,包括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出境人士如被海关关员查问,亦应如实申报,否则可被科处澳门币一千至五十万元罚款。
申报制度的实施并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出入境人士只须遵照有关规定申报便可。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的过境旅客,则无须申报。
海关负责监管、监察及科处处罚。为此,海关关员有权随机抽查出入境人士、对其进行搜身及搜查行李,在有迹象显示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可能涉及或来自不法活动时,扣留有关财物直至司法警察局人员到场。
须申报的范围及定义
法律所指的“现金”是指流通的本地纸币、硬币和外币。如携带的是外币,须采用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的当天兑换率折算,旅客如对此有疑问,可向关员查询适用的兑换率。“无记名可转让票据”是指向一名真实或虚构收款人签发的、不论属无记名或无限制背书的任何货币证券或票据,如旅行支票和可转让证券,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许单凭交付便可转让收款权利的货币证券或票据,以及不完整的票据,包括有签名但未载有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本票及付款委托书。
申报的事项不包括黄金、其他贵重金属、宝石及赌场筹码,但旅客及居民应注意遵守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申报书的领取
申报书是免费的,放置于各出入境口岸,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口网站及澳门海关网页下载。
旅行团或家团的申报
申报属个人性质,应由旅客本人因应个人携带的总额作出申报,例如一个旅行团共有二十五人成行入境澳门,其中,三人各自携带超出澳门币十二万元的现金,这样,他们三人便须各自进行申报程序。
申报书数据的处理
申报书上的数据会储存于海关加密的数据库内,并以加密方式传送予法律指定的权限部门,即金融情报办公室和司法警察局。有关资料的保存期为五年,之后,海关便会销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