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启动2019年支付机构自评工作
6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给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发《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的通知》。要求各支付机构在6月12日前,在线完成自律评估自评材料提交工作。
自律管理评估自2016年开始,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每年的例行工作,旨在加强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支付机构建立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按照2016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支付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将自评结果报送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核实、确认、评分计分之后,每年5月1日前将评价计分结果送报央行。而今年自评工作启动较晚,或是受疫情影响。
《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与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对应,将支付机构分为ABCDE共5类11级。支付机构的评级不同将影响相关政策的执行,例如备付金集中交存期间,不同评级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交存比例。再如需要开展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评级必须B级以上。
除了启动今年的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估工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还对自律管理评价部分指标及标准进行了修订,新增对特约商户管理、交易管理、外包管理的相关内容。
在特约商户管理方面,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条,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活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收单机构拓展商户时,是否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活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收单机构应当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对网络特约商户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检查。
在交易管理方面,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条,支付机构应针对风险较高的交易类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连续3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第二条,建立风险交易监测系统,收单机构应当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
外包管理方面,修订内容包括:
第七条,支付机构和聚合支付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相关规定,将聚合支付服务商纳入本机构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