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反洗钱约见谈话办法更多规定或在调整中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约见谈话是其对义务机构反洗钱监管采取的一种措施。
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约见反洗钱义务机构负责人谈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规范其辖区内反洗钱监管。
《征求意见稿》显示,约见谈话办法适用于下列六类义务机构:
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5、非银行支付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约谈对象一般为义务机构的董事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人民银行约见谈话可以根据需要,与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单独谈话,或与多家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就同一类问题或事项进行集体谈话。
该《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六大可能促发约见谈话的重要问题,以及五大可能促发约见谈话的事项。
移动支付网注意到,其中两个问题为“社会公众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义务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以及“义务机构反洗钱相关工作涉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换言之,人民银行重视社会群众与媒体对义务机构的反馈。
实际上,人民银行各地分行都会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反洗钱相关的约见谈话办法,并可能会根据反洗钱形式的变化做出调整。
今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下称《反洗钱法》)修订已是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今年两会期间,在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交的提案和议案中,亦均有提及对该法的修订建议。
随着《反洗钱法》修订工作的推进,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以及在具体监管工作中的《反洗钱义务机构非现场考核评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办法,也许会迎来一系列的调整和更新。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约见反洗钱义务机构负责人谈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辖区反洗钱监管,指导和督促义务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约见谈话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所辖营业管理部、各中心支行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约见辖内反洗钱义务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反洗钱履职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洗钱风险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义务机构就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而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下列义务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重要问题实施约见谈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反洗钱监管中发现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防范洗钱风险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部门反映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力;
(三)社会公众举报反映且经调查核实义务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义务机构因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力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洗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
(五)义务机构反洗钱相关工作涉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产生不良影响;
(六)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约见谈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义务机构新设立;
(二)义务机构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
(三)义务机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发生重大调整;
(四)义务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工作流程发生重大变更;
(五)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与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谈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机构性质,经营范围,主要的金融服务、产品或业务种类,客户群特点等基本情况;
(二)机构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专业管理委员会反洗钱工作职能;
(三)反洗钱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反洗钱组织架构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制订完善情况;
(四)反洗钱资源配置情况,包括高管人员、反洗钱部门人员配置和履职能力;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基本情况,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履行情况;
(六)洗钱风险管理情况,重点为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管控情况;
(七)与反洗钱相关的系统建设情况,重点为对相关业务系统和监测模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对人民银行最新监管政策的响应程度和贯彻落实措施;
(九)对人民银行监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十)对风险事件和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和处理结果;
(十一)配合和支持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其他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告知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八条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按人民银行监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人民银行视情况重新确定谈话时间,并将调整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约见谈话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单独谈话,或与多家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就同一类问题或事项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条约见谈话视情况可组织问卷调查,了解被约谈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是否掌握反洗钱相关法律、规章及本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十一条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至少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谈话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反洗钱监管记录》作为开展反洗钱年度分类评级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见谈话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质询、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反馈,直至问题整改。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约见谈话时,不得提出与约见谈话内容无关的要求,或接受可能妨碍履行监管职责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有权向人民银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约见谈话中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其自身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